2024年4月16日5时50分,杭州市萧山区某化工有限公司有机颜料车间二楼一侧化工品起火,引发严重火灾。
在调查过程中,消防人员发现了一个严重问题:当天5时50分,三楼磨粉工张某闻到焦味后,以微信语音方式通知生产业务副总经理沈某。在6时20分至6时43分期间,沈某在得知异常情况下未及时报警,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火灾发生。
6时43分,他接到张某等人电话,告知火势已经很大的信息及火灾现场照片后,仍然未履行报警职责,仍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火灾蔓延。
萧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分管生产负责人沈某从厂区员工口中得知火灾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火灾蔓延,隐瞒火情,导致该起火警被延报长达1小时17分钟,造成厂房1-3层过火面积共计约2000平方米。
消防部门认为,此次火灾事故中,该公司生产负责人沈某作为负有报警职责的人员,在明知现场火情无法控制,仍心存侥幸、麻痹大意,未履行单位火灾应急预案,及时报告火警。
目前,对于沈某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其处以10日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