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不久前,亳州市生态环境局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接到临湖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站报告,在该镇发现有不明液体倾倒在土沟内,气味刺鼻,沟岸边有大量塑料包装桶。
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会同涡阳县公安局临湖镇派出所联合开展调查发现,尹某某从外地某化工企业(另案处理)购得塑料包装桶几十只,将部分装有精馏残液的桶进行清洗,清洗废水和精馏残液倾倒至附近干土沟内。经环境监测人员对还未来得及清洗的塑料包装桶内精馏残液和倾倒在沟内的污染物进行取样监测分析,其中苯、甲苯的含量均超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的标准,属于危险废物。经称重,现场剩余精馏残液和沾染残液的塑料包装桶1吨多,从沟内挖出被污染的泥土19吨。
经委托安徽省环境科学院对案发现场环境污染状况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此次事件直接经济损失为346034元,生态环境损害、环境损害评估、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等费用为144448元,合计490482元。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尹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属于“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污染环境罪。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已将案件移送涡阳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刘峰 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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