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市北区3家建材市场的9户商户开展集中执法检查,现场扣押涉嫌假冒颐中品牌的白乳胶74桶。
经查,9户商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品的商品,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和《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青岛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假冒颐中品牌白乳胶74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9万元。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主动缴纳罚没款,案件顺利办结。
一是违法主体分散。案件涉及3个建材市场9户商户,大多是个体工商户,有的在同一市场经营,彼此熟悉,消息互通快。如果不同时查处,一旦走漏风声,必然打草惊蛇,影响后续执法。
二是执法难度大。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对涉嫌侵权商品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在集中查处时,侵权判定、登记编号、现场取证、文书制作、物流运输、仓储入库等工作点多、量大,扣押及没收的侵权商品还面临仓储及无害化处理等难题。
三是存在阻碍执法可能性。案件当事人流动性大、文化素质不高,店铺管理制度不规范,相关票据不全。在执法人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及取证过程中,极有可能遇到不配合检查甚至暴力抗法情况,应提前预判,早做准备。
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并未仓促到达现场查处,而是精心筹划,认真准备。一是专题调研,到生产厂家与技术人员交流座谈,比对真假商品,掌握识假辨假要点及方法。二是提前调查,了解涉案商户地理位置、门头字号、经营范围、违法商品种类及数量,做到心中有数。三是周密部署,成立专案组,制定详细的执法检查方案,明确人员分组、任务分工、检查步骤,协调对接属地公安及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检查时各组同步实施,快查快扣快运,一天内高效完成对9户商户的查处工作。
及时有效固定证据是知识产权执法的关键环节。在检查一户商户时,侵权商品被固定后,该商户既不提供营业执照,也不提供身份证件。执法人员耐心说明,告知其无证经营将面临更重的处罚,身份证不在身边可以提供驾驶证或暂住证,让当事人明白不配合执法只能拖延一时,不解决问题,从而促使其主动配合执法。还有个别商户声称侵权商品自进货之日起一件也未售出,企图逃避、减轻违法责任。执法人员适时向其出示厂家打假的现场照片、微信支付记录和公证书等,使当事人无可辩驳。
办理商标侵权案件,如果说理不充分,不仅当事人不会心服口服,还可能面临复议诉讼等执法风险。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与权利人及代理人及时沟通,认真查看其出具的鉴别证明,并对其中表述不准确之处提出修改意见。执法人员先从注册商标比对、真假商品的防伪措施等方面入手,逐一说明事实,然后从进货渠道、进货价格、索证索票、验收义务等角度,阐明当事人的违法之处,最后从保护知识产权、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角度分析其违法行为的性质,让当事人心服口服。
该案是商标权利人委托专业律师公证购买后,实名举报违法行为而引发的。专业律师或代理人打假,是对执法工作的监督,也对执法办案提出更高要求。执法部门应学会借力使力,利用外部监督规范办案程序,利用外脑规范法律适用,加强合作,提高效率。
商标侵权案件大多同时存在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商标和厂名、厂址虽然往往使用在同一包装物上,但构成两个不同的违法行为。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被赋予原工商和质监部门的执法职能,对当事人的多种违法行为可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处罚,大大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本案的查处,展现了青岛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后高效履职的新面貌。
在办案过程中,执法部门并未一查了之,而是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主动利用办案机会向当事人精准普法,让群众眼中的法律由“纸上的法”变成“现实中的法”。当事人既受到处罚,又得到教育,在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也增强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