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自然环境以草原为主,植被种类单一而脆弱,不法分子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在不具备加工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回收和处置危险废物,乱排危废的行为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极大危害,更有可能直接威胁当地居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近日,锡林浩特市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在“百日攻坚”行动中,通过智慧环保平台发现,在锡林浩特市畜副产品加工园区附近有人非法从事聚乙塑料瓶片破碎加工经营活动。获得此线索后,大队立即组织警力展开调查,逐步掌握了该企业实际负责人李某某非法从事聚乙塑料破碎加工的确凿证据。
环食药侦大队联合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库房实施了突击检查,经现场勘查,该加工车间主要从事废弃聚乙塑料破碎加工销售,破碎间存放着大量聚乙材质的废旧机油桶、润滑油桶、涂料桶等原材料,根据《国家危险物名录》规定,该企业破碎加工的废旧机油桶属危险废弃物类。
经查,该车间于2023年3月建成并投入生产,李某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处置行为,现场扣押危险废物17吨,经查明已销售危险废物72吨,清洗废旧机油桶的污水被倾倒于草原上,造成草原大面积污染,经相关机构对废旧机油桶和被污染的土壤进行取样检测,第一时间出具环境鉴定报告,认定嫌疑人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结果。通过“案发时快速检测+立案后准确检测”的模式,有效解决生态环境部门取证手段有限、侦查机关刑事立案前难以取证的问题。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男,51岁)因涉嫌污染环境罪已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