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7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诸暨分局陶朱中队执法人员收到辖区派出所相关线索,辖区内某再生资源公司回收的废旧物资中有疑似危险废物,属地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立即组织对诸暨市某再生资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企业场地内露天堆放大量废油漆桶和废包装桶,其中部分已完成压块打包,现场有明显油漆气味,地面未作硬化、无防渗防漏等措施。执法人员立即将相关情况反馈给辖区派出所,公安机关第一时间介入,共同参与案件调处,同时,委托相关第三方机构进行清理、司法鉴定和土壤采样检测。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未获得危废经营许可证,擅自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共计10.19吨。
当事人诸暨市某再生资源公司无许可证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2024年1月18日,生态环境诸暨分局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根据省市统一部署,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持续开展“两打”专项行动,主动摸排案件线索,进一步加强执法联动,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充分利用基层所队社会面管控情报触角广优势,及时将相关基础信息线索反馈给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在对现场进行踏勘后,第一时间与门联系,共同开展后续案件调处,有效提升案件办理效率、质量。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感染性等危险特性,如果收集、贮存或处置不当,不仅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更可能直接危及健康甚至生命。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应提高基础知识和法律意识,做好日常甄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