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河北省持续深入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积极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视频监控、用电用水监控等监管手段,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查办了一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依法精准高效打击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为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现整理了一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2024年5月,有群众举报某旧桶翻新厂非法偷排工业废水,某县生态环境部门立即联合公安机关赴现场检查。发现该洗桶厂位于某村,主要从事金属桶表面酸(碱)洗作业,作业过程中产生的金属表面处理废液通过清洗池下方的暗管排至村污水管网。经查,清洗池中的废液及遗漏的废槽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17类表面处理废物。根据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的取样监测结果,该单位排放的废液中,总镍、总铜、总镉、总砷、总铅、总铁、总锌、六价铬等重金属全部超标,仅总铁一项指标就超标百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该小作坊通过暗管偷排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小作坊的负责人进行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4年6月,某县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对某废品收购站开展执法检查,发现站内有一套粉碎生产线,该粉碎生产线主要从事粉碎塑料玩具、塑钢门窗、汽车塑料配件、废漆桶、废碱桶等,其中废漆桶和废碱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49类废弃容器,粉碎、筛选、清洗过程中产生的污水通过管道排放至废品收购站东侧渗坑内。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立即对废水进行了取样检测,结果显示污水中镉、铅超标,其中,镉含量超标46.6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该废品收购站的负责人利用渗坑偷排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涉案人员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案例三均是利用暗管或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偷排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等多种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排污者应自觉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积极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切莫触碰环境违法犯罪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