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于女士家卫生间有点渗水,就找了个维修师傅做防水,师傅在卫生间打了三个洞,说好注入不超过10斤防水胶就能修好,最后却注了100斤,收了8000元费用,渗水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
于女士一直在外地工作,很少回家,有一次回到家发现卫生间的墙壁渗水,导致墙体发霉,看到洗手台下的阀门在漏水,就找来物业换了一个阀门。
一个月后于女士回到家,发现墙皮往下在掉,渗水更加严重了,想到自己马上要回到济南工作,就决定把漏水问题彻底修好。
于女士找到了一个维修师傅向其说明情况,其上门检测后告诉于女士问题不大,就是犯潮了,打几个洞注入一点防水胶就可以了。
双方讲好防水胶的价格是88元钱一斤,于女士同意后维修师傅就提了两大桶上来,在洗手台下打了一个洞,又在卫生间打了两个洞,就准备注胶。
维修师傅在给第一个洞口注胶的时候很快就做完了,于女士还在心里暗暗高兴,如果只用一点点,说不定都不要两三斤,也就不要多少钱了。
于女士去到邻居家查看情况,等再回来时发现桶里的胶都注完了,随后震惊的问到:怎么用了那么多?如果知道要用那么多,就不会让你做了。
维修师傅说道:没想到下面会这么空,但是漏水问题解决了,一共注了100斤胶下去,只收8000元好了。
过了一段时间后,于女士发现家里渗水情况还是没有解决,而且更加严重了,情急之下找到了调解员寻求帮助。
调解员联系到专业人员咨询了一下情况,对方称,注胶解决不了根源问题,只要找到漏水点打开砖修防水层就行,要不了多少钱。
对方还称注胶不是按斤收费,是按照一桶用的量和剩余的量来计算费用,但是要在保证达到防水效果的情况下才行。
调解员联系到维修师傅后,对方拒绝回应任何问题,只表示退还一半的费用,于女士不接受,随后报了警。
于女士找维修师傅做防水,双方就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于女士付了维修费用,其承揽交付的工作就应该符合质量要求。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维修师傅在注入100斤防水胶后,漏水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所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收取8000元费用就是不合理的,于女士有权请求其重新维修、减少报酬或赔偿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首先,注入防水胶对漏水只能起到暂时的隔挡作用,不能解决根源问题,维修师傅应对防水胶的质量、作用做出真实的解答。
具体到本案,维修师傅明知道注入防水胶解决不了漏水问题,注入100斤进去,使于女士处于误解下进行的交易,是虚假宣传。
3、维修师傅和于女士约定好注入防水胶不超过十斤,但却注入了100斤,所收价格早已超过约定,应认定为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