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循化县积石市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其门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金盾牌环保白乳胶(5桶)过期。
当事人闫某销售的过期金盾牌环保白乳胶,规格12公斤,数量5桶,生产日期2018年05月09号,保质期为6个月,属销售过期产品。已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物品总货值为770元。
当事人闫某销售过期涂料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没收闫某销售过期的金盾牌环保白乳胶5桶及并罚款违法所得770元。
违反《产品质量法》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