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4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执法人员在梁湖街道工业区某公司厂区西侧马路旁发现一堆固体废物,经现场检查,固体废物主要有漆渣、废包装桶等。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的固体废物来自某公司,该单位位于梁湖街道工业区,主要生产项目为年产2万件家装制品项目。经调查查实发现,该单位雇佣梁湖街道环卫所职工方某负责厂区卫生保洁工作。2019年1月14日,方某使用三轮电动车将该单位产生的漆渣(危废代码HW12:900-252-12)及废包装桶(危废代码:HW49:900-041-49)等总计0.44吨危险废物装车,运至某公司厂区西侧马路旁进行倾倒。
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危险废物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填埋的永久性档案,填埋过的场地应当建立识别标志,并将填埋情况向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部门备案。”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或者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档案、识别标志并报备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依照本次违法情形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鉴于该单位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约0.44吨,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决定将该案移送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处理。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油漆废渣、废油漆桶是日常生活中较常见的危险废物,油漆废渣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燃料、涂料废物”,危险特性为毒性、易燃性;废油漆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危险特性为毒性。产生此类废弃物的企业或单位个人,应按要求申报产生危废的类别、数量、去向,同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渗、防漏等措施进行暂时贮存,并交给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