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通生态环境发布一则消息:南通市生态环境局通州湾示范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责令葛某经营的某建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
2022年5月7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通州湾示范区分局接到线索:东安科技园河道内出现白色废水。执法人员立即对东安科技园内涉水企业开展地毯式排查。经过一天一夜的排查,终于在某建材公司厂区内,发现葛某经营的涂料生产车间外雨水井中有类似白色废水。结合废水理化性质及雨水管网情况,确定河道内出现的白色废水为葛某所经营涂料生产项目清洗废水。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葛某经营的涂料生产项目中,清洗废水应收集至厂房西侧的沉淀池中,经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但是,2022年5月6日上午,厂区内成品水性涂料装车过程中涂料桶(50L)翻倒,约两桶涂料泼洒至车中。随后,工人对车辆及涂料桶进行清洗,大量清洗废水未进入沉淀池处理直接冲入雨水井中,通过东安中心竖河雨水排口排放。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2022年8月12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通州湾示范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本案中,该公司相关管理人员、现场操作人员的环保意识和守法意识严重缺乏。企业未按照环评要求的“清洗废水应收集至指定的沉淀池中,经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进行生产,导致清洗废水直接进入雨水管道排入河水中,直接影响河流水质、污染环境。
在当前环保形势如此严峻的情况下,公司的环保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要与时俱进,不断学习和细化新的环保要求。以工业废水为例,工业废水中常含有多种有毒物质,进入外环境会对人类健康造成很大危害,因此要综合开发利用,化害为利,根据废水中污染物成分和浓度,采取相应净化措施进行处置后,进行排放或者回用。同时企业负责人和环保管理人员要履行好自己的监管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和纠正,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不同的应急处置方案,不断提高公司环境管理水平,提升生态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