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标记是UnitedNations (联合国)的英文缩写形式,是联合国对新设计制造的包装容器规定的7个主标记之一的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符号。联合国对新设计制造的包装容器规定的标记。
包装标记表明带有该标记的包装符合检验合格的设计类型,符合《国际危规》对包装制造的规定,但此类规定与包装的使用无关。因而,就其本身而言,标记并不一定证明该包装可以用于盛装任何物质。标记意在为包装生产商、修理商、用户、承运人和管理机关提供某种帮助。对于新包装的使用,原标记是生产商用于标识其类型并标明其达到某些性能试验要求。标记并非总能提供试验水平等方面的全部细节。因此可通过参考已检验包装的合格检验证书、试验报告或注册证明进一步考虑这些细节。
UN标记是用于证明包装、柔性散装容器、可移动罐柜货多元气体容器满足IMDG(国际海运危险品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对于用于运输危险货物的包装,依据《国际危规》的要求,必须带有持久、清晰的标记,用于表明该包装已经通过设计、检验、注册等相关信息。其位置和尺寸应易于看到。对于总重超过30kg的包装,其标记或复制标记须标在包装的顶部或一侧,字母、数字和符号须不小于12mm高。容积≤30L或装载量≤30kg的包装,其标记须至少有6mm高。对于5L或5kg或更小的包装,其标记须为一种适当的尺寸。
数字表示包装容器的种类:“1”表示圆桶,“2”表示琵琶桶,“3”表示罐, “4”表示箱,“5”表示袋等。
字母表示包装容器的材质:“A”表示钢,“B”表示铝,“C”表示天然材质, “D”表示胶合板,“F”表示再生木,“G”表示纤维板,“H”表示塑料材质等。
2-1.对于复合包装,须在代码的第二个位置依次使用2个大写的字母,第一个字母表示内包装材料,第二个字母表示外包装材料。
2-2.有时候包装代码后面有额外的一个字母(T/W/V), T代表救助包装,W代表等效包装,V代表特殊包装。
标“X”即I类包装,其性能最佳,可用来包装危险性最大的危险货物。标“Y”即Ⅱ类包装,其性能适中,用以包装危险性中等的货物。标“Z”即Ⅲ类包装,性能较差,仅可用来包装危险性较小的危险货物。
3-2.数字表示对准备装固体或带有内容器的包装而言,其可承受的最大毛重,单位以公斤计。这个构成要素主要表明包装容器盛装内装物重量的性能。不带内容器的包装可盛装液体危险货物的最大相对密度(四舍五入后保留一位小数,当相对密度不超过1.2时可不标出)。
4. 字母“S”表示该种包装容器是用于盛装固体或内包装,或是拟装液体的包装(组合包装除外)所能承受的液压试验压力(四舍五入到最近的10千帕)。
5. 最后两位数表示包装容器的制造年份。(1H(塑料桶)和3H(塑料罐)包装上必须标出制造月份如下图)这对判断塑料容器的有效使用期限很有必要,因为塑料容易受阳光和热的影响而老化。
6.制造包装容器国家的名称。使用联合国认可的英文国名缩写大写字母表示,中国的名称用“CN”表示。
注:除上述UN标记中规定的持久性标记外,每一个容量大于100升的新金属桶还须在底部标有UN标记和制造月份。所述的标记,并用永久性方式(如模压)至少标明桶体所使用的金属的大约厚度(精确至0.1毫米)。如果金属桶有一端金属的大约厚度小于桶体,则须在桶底以永久性方式(如模压)标明桶顶、桶体和桶底的厚度,如“1.0-1.2-1.0”或“0.9-1.0-1.0”。大厚度须按照相应的ISO标准确定,例如,适用于钢的ISO3574:1999。除重复使用的金属桶规定的外,上述UN标记中国家代码和厂商代号所示的标记不应用久性(如模压)的方式标明。
除了上述由联合国规定的统一的主标记以外,联合国还允许各国主管当局根据管理的需要增加附加标记。在我国,为了加强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批次管理,国家商检局规定了“PI:XXX”(“XXX”表示三位数字)附加标记。它表示包装容器的检验批次。联合国规定,各国增加的附加标记不得混杂在主标记之中,以免使主标记无法辨认。